[专业问题讨论] 专利代理人考试辅导----练习题中的问题探讨1

2007-7-18 17:58
33294
做了一些题,但发现由冯晓青编写的试题中,不知是题出的不严禁,还是什么问题,有的题不知怎么考虑合适,也请这里的资深人士给予指点,先谢谢了!

1.下列哪些主体有专利申请的资格
a. 中国内地的个人和单位
b.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个人和单位
c.外国人
d.无国籍人

答案是abc
但根据审查指南4.1.3.2.中,审查申请人所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也就是说既是无国籍的人,只要经常居所地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既是无国籍也可以申请。所以答案应该有d。

2.专利申请权
a.与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回事
b.可以转让
c.不能转让
d.可以共有

答案是d
申请权利应该可以转让吧,所以答案是否也可以选b呵?

3.共同专利权人,每个专利权人可以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但无权自行转让全部专利

   专利权还能按份共有吗?应该是共同共有吧?

4.专利申请人在依法提出的专利申请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依法能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申请人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
b.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
c.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之前,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d.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
答案是abcd

但如果存在抵触申请时,a的说法是否合适

5.美国法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吗?

我想只要有营业所是否就可以不用呵?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失眠者随笔  中级会员 | 2007-7-18 18:33:36

Re:专利代理人考试辅导----练习题中的问题探讨1

我也感觉这套书很多地方都不严谨。
关于问题1、2,我和你的观点相同

问题3:专利权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例如约定不同的专利权人拥有不同的权力要求。

问题4:按照先申请原则,并且依法提出,应该具有在先申请人资格。

问题5:美国法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当然需要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因为既然称作美国法人,就是在美国按照美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只有其在中国按照中国的法律成立了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这个营业场所本身可以不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相应的美国法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请指正。
广告位说明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7-18 19:01:42

Re:专利代理人考试辅导----练习题中的问题探讨1

资深人士谈不上,只是今天有点时间,该书没有看过,到是有本相关法方面的习题,说实话这些题,感觉还没有06年江老师出的那本习题好,不知道这种题作多了,会不会走火入魔呢,呵呵。

以下个人观点,如有不对的地方,多多指教啊!

1、“申请人所属国依据互惠原则给予外国人专利保护”中的所属国,对个人是申请人的情况来说,可以考虑该申请人的国籍和经常居所来确定,所以此题D 可选。

2、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自行签订合同即可。

3、《详解》原话“我国专利法中未规定共有专利权或共同申请专利权的行使。为此,应当理解为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权利共有的原则,即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4、题目本来不是很严谨,就不要在考虑太多了。呵呵。

5、外国个人的话,按照往年考题的思路,要考虑两种情况,有固定居所和没有固定居所。

法人的话,说实话,我也没有弄懂,按照港、台的标准应该是要指定的。呵呵,看了楼上的解说发现原来题目是“法人”,看来考试的时候要细心啊。[s:4]
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7-18 21:43:09

Re:专利代理人考试辅导----练习题中的问题探讨1

学习一下
小雨  注册会员 | 2007-7-18 23:02:04

Re:专利代理人考试辅导----练习题中的问题探讨1

谢谢各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