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疑问?

2007-7-1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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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十条同一个新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同时申请品种权的,农业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的人。逾期不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作为判定依据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农业办公室可以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七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在同一日分别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执行协商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是最先完成该新品种的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申请。
问题:农林业部分,对处理的顺序不一致啊,农业部分,先证明最先完成,在协商;林业部分相反?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怎么理解呢?还是我看的书有问题?

2、保护条例中,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三条 农业部发出授予品种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领取品种权证书和缴纳第1年的年费手续。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颁发品种权证书之日起生效。
林业部分,第三十七条  品种权自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说法不一样啊,考试一定严格按照各自的说法,还是可以替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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