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审查指南上规定“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简单点说专利保护的范围,就是权利要求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明书说公开的实施例,及其等同。
审查指南还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获得了专利权,专利保护的范围,就覆盖了全部能够实现此功能的实施例。
1、比如“转轴回复装置”此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还是功能性限定?我比较倾向是功能性限定,因为只是把功能性特征作为定语来修饰。其本质还是带有功能性限定的。
2、带有功能性限定的专利一旦授权,那么所有此功能特征的实施例,都会在保护范围之内,即使是对此特征的一个创造性发明的改进,但是只要实现此功能还是在保护范围之内,那么这样岂不是违背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了。
以上是我的一点体会,不知对否,以及两个问题,请大家帮忙解答。 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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