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的问题

2007-7-17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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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审查指南上规定“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简单点说专利保护的范围,就是权利要求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明书说公开的实施例,及其等同。
   审查指南还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获得了专利权,专利保护的范围,就覆盖了全部能够实现此功能的实施例。
   1、比如“转轴回复装置”此技术特征,是上位概念还是功能性限定?我比较倾向是功能性限定,因为只是把功能性特征作为定语来修饰。其本质还是带有功能性限定的。
   2、带有功能性限定的专利一旦授权,那么所有此功能特征的实施例,都会在保护范围之内,即使是对此特征的一个创造性发明的改进,但是只要实现此功能还是在保护范围之内,那么这样岂不是违背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了。

  以上是我的一点体会,不知对否,以及两个问题,请大家帮忙解答。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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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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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7-18 04:58:09

Re: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的问题

转轴回复装置不是功能性限定,是上位概念,是比较具体的一类物品的总称,是对通过转轴连接实现往复运动的装置的概括描述,单根据具体发明内容其内涵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门、窗上的转轴回复装置和汽车、轮船上的转轴回复装置可能就不是要表达一个概念。

如果说成“可回复的转轴装置”才是功能性限定。这要主看文字叙述的区别。

您的问题2错误的理解了功能性限定的概念,把功能性限定和发明创造可以实现的功能混为一谈了。功能性限定提供了技术启示,如果简单的通过已知技术实现功能性限定所描述的东西当然可能侵权(不一定必然侵权),但是如果你创造性的通过新的方法、设备实现了某一功能性限定的技术效果,并不必然不能要求专利权啊。而且发明创造可以实现的功能也可以有多种实现方法,很多改进型发明、创造型发明其中涉及的某些东西,也并不尽然没有被其他功能性限定所述及,但是符合专利法的三性,自然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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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7-18 17:57:28

Re: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的问题

呵呵,楼主一个问题问了这么多遍.其实就是一个从属专利的问题,交叉许可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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