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P190 “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指南P238 “不允许的增加: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问题:从指南P190页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原说明书公开了2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但是原始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写明了其中的一种,在修改的时候可以将说明书中公开的另一个技术方案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补入权利要求书。(个人观点)
但是从P238页得出的结论恰恰与此相反。好象是说如果原说明书公开了2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但是原始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写明了其中的一种,在修改的时候也不可以将说明书中公开的另一个技术方案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补入权利要求书。这样的增加是不允许的。如果要保护说明书中的另一个技术方案,只能以分案申请的形式提出。(个人观点)
如果原说明书公开了2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但是原始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写明了其中的一种,后来申请人自己又想对同一申请中说明书中公开的另一个技术方案也要求保护,那么在修改的时候,到底能不能将说明书中公开的另一个技术方案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补入权利要求书呢??
如果要是可以的话,会不会带来一个问题:比如有两个不同的申请人于同一天提出申请,一个要求保护一种产品,另一个要求保护产品的制造方法,但是2个申请人的说明书都包括了产品及其制造方法,要是都允许以后提分案,或者往权利要求书中补充的话,那么出现的重复授权问题到时候如何解决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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