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受理更正与驳回请求该适用那哪个?

2007-7-16 01:10
35055
审查指南第四章第一节中有两个条款:
7.1 受理的更正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且通知当事人。

7.6 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问题:
1、对于7.6中“已经受理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是否被包含在7.1的“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中?
2、如果问题1回答肯定,那么请问两个程序究竟该适用哪一个?
3、如果问题1回答否定,那么请问问题1中的两种情形区别是什么?

我自己的理解是:如果受理了不该受理的案子是因为复审委自身的缘故造成的,那么就采用“受理更正”的方式来予以纠正;如果受理的案子是由于请求人自身的原因致使受理错误的,那么就适用“驳回请求”程序。
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望高人指教!
分享到 :
0 人收藏

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7-16 05:39:57

Re:关于受理更正与驳回请求该适用那哪个?

看来大家都问了不少这样的问题,我今天也问了关于分案问题,感觉前后规定不一致,很乱。自己刚打完一堆字,才意识到,是不同阶段的处置方法不同,叫法也不同。

这个也适用楼主的问题。

7.1 说得是在受理阶段的处置,“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当然是更正了。

7.6, 是说对于一个请求已经受理了,进入审查程序了,“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这时候只有通过驳回了,这是审查程序中各种各样的决定之一。

它们不是包含不包含的问题(也不可能相互包含),而是不同的阶段的不同处置方法/名称,你自己再体会一下。

说得不对的地方,再请大牛们出手吧。
广告位说明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7-16 16:56:52

Re:关于受理更正与驳回请求该适用那哪个?

谢谢楼上的答复,但感觉楼上的回答还是与原文不太相符。因为7.1中提到的一个情形是“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既然是本不应受理的已经受理了,那么就不应该像楼上所说的还处在“受理阶段”,而已经进入“审查阶段”了。所以我个人认为不是不同阶段的问题,还得回到我的问题上来。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7-16 23:30:08

Re:关于受理更正与驳回请求该适用那哪个?

其实专利这行有点象玩文字游戏。 楼主是绕在文字里了。

干脆这样说吧,你当它整个程序是一排房子,无效或复审(其它的请求也依此类推)要顺序经过这一排房子的处理,直到到最后。

一开始第一间房叫受理,第二间接下来叫审查,....

在第一间里,发现“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就更正。因为它还没出第一间房(当然SIPO也可以规定,凡是这间房已经受理的,都必须送到下一间房,即使是“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也要等第二间房的人来驳回。这样理论上清楚些,但是实际上可能不节省,受理的人都已经知道有的案子是“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了,还要把这个错误传递下去,不符合效率原则,想想SIPO的案子以千、万计了)。

然后被受理的案子(这些案子至少在在第一间房都是过关的,都被认为应该是被受理的)接下来都送进第二间了,也就是进入审查程序了,在这间房子里,对于“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子,这就不叫受理更正,而是叫驳回了。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7-7-19 21:03:08

Re:关于受理更正与驳回请求该适用那哪个?

谢谢楼上的答复,楼上的这种比喻的确是一种思路,但我不知道也不确定这是否为专利局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权威解释。
事实上我从来就没有绕到里边,我的逻辑很清楚,只是有点钻牛角尖,想把这个看似不重要的问题真正弄清楚(也可能这原本就是一个立法缺陷,没有答案可言)。
楼上的房子比喻是很形象,但还是不敢苟同,你的这种比喻需要建立在两个前提的基础上:(1)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分属于专利局不同内设机构的职能,如果受理和审查是由同样处室同样的审查员来负责,那很显然你这种比方是没有意义的;(2)即使在专利局这两项工作的确由不同部门负责,但还需要一个条件,那就是受理和审查之间有个时间空档,且受理人员在受理后还会定期不定期的去自省自己受理过的案子,就我对政府部门行政程序的了解来看,这第二个条件几乎不太可能满足。这就好比是流水线,受理以后在受理阶段就划上句号了,真要是发现不该受理的情况,那恐怕申请文件早进入下个流程了,也正因为是这种分工的明确才能保证行政的效率,如果在受理以后递交审查之间还存在一个反思更正的区间,我想这个区间的存在本身就是缺乏效率的,所以您认为上述指南的规定是为弥补这个漏洞而设的理由,我是觉得有些牵强。
我跟我们所的一个代理人讨论过,她赞成我在1楼的理解。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7-20 18:33:40

Re:关于受理更正与驳回请求该适用那哪个?

\"专利复审委员会下设12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立案及流程管理处、第一申诉处(机械)、第二申诉处(电学)、第三申诉处(通讯)、第四申诉处(医药)、第五申诉处(化学)、第六申诉处(光电)、第七申诉处(材料)、第八申诉处(外观)、诉讼处和研究处。
各申诉处主要负责相应领域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电学申诉处还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和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查。
立案及流程管理处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受理、案件流程和文档的管理、审查计划的制定和统计工作以及办公自动化工作。\"

同意too_late的意见,立案处发现不应该授理的就更正,申诉处发现不应该授理的就驳回请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