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五)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在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二个相同技术方案,则无论他人在主观上作出怎样的预期效果,都不能改变其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这一客观实事。例如,不同的人采用了相同技术方案的小麦种植方法,无论人们在主观上作出怎样的预期效果,无疑应当属于同样的发明,因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是不可能的。但令人费解的是,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新颖性的3.1 审查原则部分,《审查指南》竟然认为: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依然不能表明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有当两者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时,两者才能算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审查指南》荒谬的规定,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由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来决定,还要包括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这无疑会给那类“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专利申请打开方便之门。例如,一个涉及小麦种植方法的专利申请,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现有技术完全相同,但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效果作了更加大胆的预期,比如预期小麦亩产能达到100万斤—200万斤,则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该专利申请就属于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发明,并具有新颖性。
但事实上,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无论他人在主观上作出怎样的预期效果,都不能改变其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这一客观实事。因此,仅仅是具有不同的预期效果的专利申请没有新颖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新颖性
……
3.1 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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