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五)

2007-7-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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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五)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在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二个相同技术方案,则无论他人在主观上作出怎样的预期效果,都不能改变其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这一客观实事。例如,不同的人采用了相同技术方案的小麦种植方法,无论人们在主观上作出怎样的预期效果,无疑应当属于同样的发明,因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是不可能的。但令人费解的是,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新颖性的3.1 审查原则部分,《审查指南》竟然认为: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依然不能表明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有当两者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时,两者才能算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审查指南》荒谬的规定,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由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来决定,还要包括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这无疑会给那类“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专利申请打开方便之门。例如,一个涉及小麦种植方法的专利申请,其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现有技术完全相同,但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效果作了更加大胆的预期,比如预期小麦亩产能达到100万斤—200万斤,则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该专利申请就属于与对比文件公开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发明,并具有新颖性。
但事实上,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无论他人在主观上作出怎样的预期效果,都不能改变其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这一客观实事。因此,仅仅是具有不同的预期效果的专利申请没有新颖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新颖性
……
3.1 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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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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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7-7-15 19:20:35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五)

不要自己白痴然后上来说别人白痴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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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07-7-16 20:23:12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五)

所谓相关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换句话说,爱因斯坦和阿甘都不是,应当是相关技术领域内意见统一的大多数人。
楼主锲而不舍地发了这么多系列帖子,这种精神非常令人赞叹。但是自说自话于已于人都无益处,仅仅是想表明自己的研读心得么?对别人的反驳以一段绕来绕去的话避而不答,对别人加以探讨的回复却也不作反应,这不是一种讨论的态度。另外,一点个人意见,在与审查指南较真之前,不妨再加强一下法学基本理论的学习,再听听多数人的想法。
至于楼上的发言,我感到非常遗憾。虽然我同样对楼主持反对态度,但是粗话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被提倡。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7-17 15:40:23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五)

whiteice wrote:
不要自己白痴然后上来说别人白痴好不好!
虽然粗话在任何时候都是不文明的象征,我依然要谢谢你的跟贴。
宽容是一种美德!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7-17 15:49:2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五)

silentland wrote:
但是自说自话于已于人都无益处,仅仅是想表明自己的研读心得么?对别人的反驳以一段绕来绕去的话避而不答,对别人加以探讨的回复却也不作反应,这不是一种讨论的态度。另外,一点个人意见,在与审查指南较真之前,不妨再加强一下法学基本理论的学习,再听听多数人的想法。
如果我已经在主帖中清楚的表明了他人反驳我的观点的内容,而别人仅仅是不同意、甚至是没有看到我的观点,我就有可能不回帖。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观点,对审查指南中某些规定的看法没有必要被统一起来。
此外,正是因为我现在正在学习审查指南和一些法学基本理论,所以才顺手写了这些帖子,表明一下个人的看法,并与大家交流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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