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四)

2007-7-1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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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四)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
5.2.1 修改的要求
……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
(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无关,它们之间缺乏单一性。
……
《审查指南》的上述文字内容清楚地表明: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但令人遗憾的是,就在《审查指南》的同一章中的
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
毋庸置疑,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的修改,则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包括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比如自行车的车座。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按照《审查指南》前面的规定肯定不行,但《审查指南》在后面的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审查指南》在后面的规定中是允许“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那么《审查指南》究竟是允许、还是不允许作出这样的修改呢?
《审查指南》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应当清楚、完整、准确的论述相关规定,而不应当搞双重标准,如果在同样情况下既允许、又不允许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做某种修改,那未免也太荒谬了。
《审查指南》如果不允许“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其在后面的论述中就应当明确地作出如下说明: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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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风笑歌  注册会员 | 2007-7-15 23:44:20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四)

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无关,它们之间缺乏单一性。

以上针对申请人的修改时机和方式而言,即审查员是否确定要接受还是拒绝修改文本。
这是第一步,允许或者不允许涉及的是细则51条。上面所列举的不被允许(后果是违反细则51条文本被拒绝)的原因则是因为主动修改的时机不对,而不是因为缺乏单一性,这一前提在指南中有明白的讲到。
换句话说,如果缺乏单一性,只要时机和方式正确,这种修改也是被51条允许的,但实际上仍然不能被接受,因为还要考虑法33条和31.1。而后面所述的则是对于修改内容是否违反法33条而言,即对申请人而言,在符合细则51条的情况下加入了不具有单一性的修改,但同时因为不能满足法31.1也是要进行分案处理的。

总观楼主在这个引人注目的标题之下的很多文章,发现楼主在读书时总是在不同前提下将字句相同的部分进行混较,这样的读法恐怕不太适合法规类文件。
不过,这种细致的态度还是令我等不求甚解的囫囵吞枣者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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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7-18 18:52:08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四)

我的问题是:《审查指南》不允许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同时《审查指南》又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而后者显然包括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0-16 16:06:24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四)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审查指南)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以上论述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既然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怎么又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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