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四)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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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修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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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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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无关,它们之间缺乏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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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上述文字内容清楚地表明: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但令人遗憾的是,就在《审查指南》的同一章中的
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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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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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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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的修改,则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包括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比如自行车的车座。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按照《审查指南》前面的规定肯定不行,但《审查指南》在后面的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审查指南》在后面的规定中是允许“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那么《审查指南》究竟是允许、还是不允许作出这样的修改呢?
《审查指南》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应当清楚、完整、准确的论述相关规定,而不应当搞双重标准,如果在同样情况下既允许、又不允许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做某种修改,那未免也太荒谬了。
《审查指南》如果不允许“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其在后面的论述中就应当明确地作出如下说明: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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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具有单一性,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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