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6。1。1 中没有提到这种情况:
中国内地申请人作为第一署名人,与港澳台申请人(港澳台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专利,应否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望资深人士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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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6。1。1 委托
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与这些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分别按照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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