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lawyer wrote: 权1被无效、权2、3保留,则权利要求2、3变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权1(原权2):A+B+A1+A2+A3 权2(原权3):A+B+B1+B2+B3 而且,权2、权3并不是合并了权1,因为其从属于权1,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包括权1的内容的。 如果是在无效程序进行中,权利人感觉权1可能被无效,则可以放弃权1,保留权2、3。 权1(原权2):A+B+A1+A2+A3 权2(原权3):A+B+B1+B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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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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