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gerose wrote:
resun是企业专利工程师啊,回答我的问题吧,肯定能加分的。 呵呵,我感觉再怎么努力也赶不上你的分数了……
其实这个问题我一直都在考虑,没有回复是因为没有考虑成熟的意见。
首先我需要声明一点: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如何规避这种现象和出现后如何追究责任是问题的关键。追究责任来讲,我没有什么看法,这是法务部门的事情。但对于规避来讲,我认为企业的专利工程师和企业的保密责任人负全责。
道理来讲,企业的专利工程师在大的层面上应该全程跟进研发过程,当然或许形式不同、名号不同,但总之要有人能够在整个研发中去考虑是否需要申请专利,不适合申请专利的,要和企业的保密责任人讨论是否需要列出技术秘密,明确出来,也为以后可能的追究责任埋下伏笔。至于说需要申请专利的东西因为部分内容的保密还能否申请专利,我想这就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没办法了。只能看大家的能力。
但原则上来说,绝对不允许出现申请了专利因为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的现象。
从程序上来说,我认为还是可以规避的,因为能力的高下出现问题,这就是基本素质了。
我所讲的是一种具备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如果是一些小企业之类的,不要说这个,更有才的都有的是。
也请大家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