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问题:可不可以把带有增加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当作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呢??
例如:
1 一个杯子,包括杯体和杯盖,其特征在于杯盖上有提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还有杯把手.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把手上有绳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杯子托盘.
权利要求2和3是对前面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从属. 权利要求4也为从属,只不过其含有的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假如权利要求1有专利性,权利要求4和1有必要的共同技术特征,肯定满足单一性,那么能不能把权利要求4当作是形式上的从属,但是实际上是与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呢? (自己也知道不行,但是说服不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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