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huo wrote:
实际的情况可能对专利权人更不利,
因为通常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往往都会以26条4款要求申请人对所涉及的序列进行限定,换句话说,基本上除了简并性序列之外,其余的表述,无论是同源性还是杂交条件+功能限定,均不接受。
这样一来,直接排除了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可能
直接排除了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可能??这位老兄实践过了?简并性序列之外的等同性的确不好判定。在说明书中尽可能的列举还是可以的。
看了上边的说法,也不是就没有办法实现有效的保护了。书写具备完全保护力度的权利要求,只要抓住核心功能区序列,而不是整个基因序列,就可以实现。需要代理人跟发明人深入讨论才能达到这个效果。
这个领域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可能更高些。所以,自己写的,随便找个代理人写的,恐怕大部分逃脱不了浪费的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