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个问题:什么时候可以用“。。。的外围电路”的说法啊?
我好像见到过一些权利要求书是这么写的“。。。。由芯片及其外围电路组成”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这么写权利要求书,是不是议案这样的就是强调芯片啊,然后在下面的从权里如果有必要再限定该“外围电路”?我理解的对吗?
请高手指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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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7-8 03:01:21

Re:关于电学撰写方面的问题

象CPU这类芯片配以常规的“外围电路”即可完成发明任务的可这样写,然后再写一个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外围电路”必须有改进才能完成发明任务就要将“外围电路”写入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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