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一般来说,根据《审查标准》缺乏显著性的规定,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都属于缺乏显著性。
就文字商标本身字数的限制,无论法律还是规章均没有具体规定,应以是否缺乏显著性为准,楼主称商标是英文名字应当不属于缺乏显著性的,且商标并无专利中新颖性的规定,楼主可以发出来,大家讨论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