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 CN2865651Y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的案子,已经授权.

名称: 应用纳米技术制造的水晶棺

权利要求书:
1. 应用纳米技术制造的水晶棺,包括透明外壳(1)和至于其内的骨灰盒(2),其特征是所述的外壳(1)是整体铸造成型的一个空腔,或者包括具有内凹槽的主体(4)和上盖(3),是纳米技术合成的水晶基体,该水晶基体的配比为按重量计0.1%-5%的经过介面修饰的纳米材料和99.9%-95%的铅晶质材料.

问题:
不是说实用新型中只可以有已知材料的名称, 不能有材料的具体成分吗??
没写过案子, 看到这是代理人写的,而且已经授权了,不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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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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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7 02:29:57

Re:权利要求中材料组分的一个问题

《审查指南》中对有关实用新型材料特征的要求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从上述规定中,还不能看出实用新型材料特征是否必须限定在“材料名称”,或者是否可以扩展到“材料组分”。从你举的两个授权的例子来看,审查实践中存在着可以将实用新型材料特征扩展到“材料组分”的案例。

我个人的理解:如果实用新型的“改进”本身仅是涉及材料组分的,而不涉及产品结构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基于这样的理解,可以推论出,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并不以其材料特征是否包含“材料特征”来区分,而是看该技术方案的“改进”是否“仅”涉及材料组分的“改进”。如果该技术方案的“改进”中包括结构形状的改进,那么在其特征中可以包括涉及材料的名称。此外,从此次审查指南修改的出发点来看,实用新型中的材料不能是新材料,而应当是已知材料。

上述问题涉及审查指南的新修改部分,有关审查原则可能也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理解,我也会继续关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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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31 20:21:48

Re:权利要求中材料组分的一个问题

有关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是否可以包含具体的材料组分、含量,在原版《审查指南》中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在审查实践中对此问题采取的尺度也不完全一致。修定后的新版《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但不得包含材料的组分、含量等”。由此可见,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已经不允许再出现材料的组分、含量等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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