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51.4 指南 4.3.3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本章第2.1节、第2.2节和第2.3节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 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 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 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 “外观设计图或照片”表格使用方向错误;
(5)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或者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
(6) 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图形中不得有文字、商标、服务标志、质量标志以及近代人物的肖像。艺术化文字可以视为图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