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相关问题在法和细则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我也一直困惑不解,前不久找到一个地方,对此总算有点明确的说法,就是北京高院指导北京法院专利审理的那个意见,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的应作为限定保护范围的因素,换句话说,形状什么的一样,色彩不同的话不侵犯请求保护了色彩的外观专利权。
那么申请人在申请外观专利时,还有什么必要画蛇添足保护色彩呢?这个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
第一种情况,公知的东西,申请人采用了一种特殊的色彩,比方说彩色的羽毛球(随便举例,不一定成立,但本公司曾申请过一个常用羽毛球的外观,被驳回,故想到此例),有可能成立有效的外观专利;
第二 种情况,在先有一个外观专利,在这里,有一个解释或说一种可能,虽然没有哪个地方给出过权威的说法。在后的外观设计请求保护色彩的制度类似发明和实用新型里从属专利的制度,点到为止,怕越说越岔,请各位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