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权利要求可否这样写以达到创造性的要求?

2007-7-4 18:15
24071
请教各位:
一种中药制剂XXX片、口服液、胶囊等的质量标准(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种薄层鉴别方法,没有找到该制剂的其他检测方法的报道。我们研究出了含量测定方法和该制剂中所用原料的其他几种薄层鉴别方法,为了尽量扩大保护范围并解决几种测定和鉴别方法之间的单一性问题,可否将独立权利要求写成:“XXX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薄层色谱法对制剂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药进行检查,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制剂中人参皂苷的含量”(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再逐一介绍各个测定和鉴别方法)?如果审查意见提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常规的检测方法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可否以该发明是组合发明来说服审查员?或以其中的某一检测方法并不是常规的方法而是一新的技术方案来进行陈述以争取保留权利要求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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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竭  注册会员 | 2007-7-5 03:39:35

Re:权利要求可否这样写以达到创造性的要求?

XXX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薄层色谱法对制剂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药进行检查,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制剂中人参皂苷的含量。

        如果以楼主撰写的权利要求1来分析:如果发生侵权案件,侵权人单独或不完全使用权利要求1种限定的鉴别方法和含量测定方法,则可能认定侵权时难以确定。
        如果楼主确定“含量测定方法和该制剂中所用原料的其他几种薄层鉴别方法”都是新的,而且也不同于单独的药材鉴别和含量测定方法,最好每种检测方法单独申请。以利于保护范围最大。

        但是如果楼主有信心,日后该药品的鉴别方法可以上升为标准的话,为了节约申请费用也可以写在一件专利申请内,但是保护范围明显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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