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
一种中药制剂XXX片、口服液、胶囊等的质量标准(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种薄层鉴别方法,没有找到该制剂的其他检测方法的报道。我们研究出了含量测定方法和该制剂中所用原料的其他几种薄层鉴别方法,为了尽量扩大保护范围并解决几种测定和鉴别方法之间的单一性问题,可否将独立权利要求写成:“XXX制剂的质量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薄层色谱法对制剂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料药进行检查,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制剂中人参皂苷的含量”(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再逐一介绍各个测定和鉴别方法)?如果审查意见提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常规的检测方法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可否以该发明是组合发明来说服审查员?或以其中的某一检测方法并不是常规的方法而是一新的技术方案来进行陈述以争取保留权利要求1?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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