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中是正确的,具体参见《审查指南》1-3-6.2.1.1中第二段。本题给出的原答案有误,正确答案应为:C 。
本题的解析应修正为:
26、下列产品若设计风格相同,哪些可以合案申请?
A、盘、盆、杯、碗。
B、锅、盆、餐刀、餐叉。
C、盘、碟、碗。
D、图钉、挂钩、螺母、衣架。
【解析】
A、“盘、杯、碗”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7大类“其他未列入的家用品”中的第01小类,盆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7大类“其他未列入的家用品”中的第02小类、故选项A错误。
B、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7大类“其他未列入的家用品”中,“盆、锅”属于第02小类、“餐刀、餐叉”属于第03小类,故选项B错误。
C、“盘、碟、碗”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7大类“其他未列入的家用品”中的第01小类,故选项C正确。
D、“图钉、挂钩、螺母”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8大类“工具和五金用品”中的第08小类,而“衣架”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7大类“其他未列入的家用品”中的第05小类。故选项D错误。
【答案】 C
有关《2007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习题解析汇编》中的修正内容将会逐步公布在“博派——轻创”论坛中,请本书的读者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