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2007-7-2 05:23
590617
全都授权的02129461.5的权利要求1与03104699.1的权利要求1是那样的近似,前者仿佛构成后者的抵触申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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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imes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06:22:03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02129461.5   吲哒帕胺缓释胶囊及其制备方法  
申请日2002.08.28 公开日2004.1.21 授权公告日:2004.11.17
申请(专利权)人:天津开发区渤海医药贸易公司  
claim1.一种吲哒帕胺缓释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哒帕胺缓释胶囊主要由作为活性成分的吲哒帕胺和包覆在活性成分外层具有缓释作用的缓释材料及药学上可接受的辅料以0.5~3.0∶5~20∶131~165的重量比配制成具有不同释放度的缓释微丸组合而成,缓释材料为丙烯酸树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邻苯二甲酸醋酸纤维素和聚乙烯吡咯烷酮中的任意一至四种;单粒胶囊中吲哒帕胺的含量为0.5~3.0mg。

03104699.1  吲达帕胺缓释胶囊及制备方法
申请日 2003.02.21  公开日2004.08.25   授权公告日2005.12.28
申请(专利权)人:  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
claim1 .  一种吲达帕胺缓释胶囊,其特征在于它的重量组成是:
    吲达帕胺0.5-3.0%
   聚维酮K301.0-3.0%
   EUDRAGIT RS100 2.0-6%
   空白丸芯75-95%
   癸二酸二丁酯 0.1-1.0%
   滑石粉  0.5-3.0%
   硬酯酸镁 0.01-0.5%
   上述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

02129461.5 的申请日在03104699.1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03104699.1的申请日之后,所以构成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只能评价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由于两者的权利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后一申请具备新颖性.

补充:1.滑石粉和硬脂酸镁的含量.
   2.确定是否为抵触申请要看说明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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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竭  注册会员 | 2007-7-2 06:58:03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iptimes wrote:
02129461.5   吲哒帕胺缓释胶囊及.....创造性.由于两者的权利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后一申请具备新颖性.

       不同意iptimes 的观点,虽然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符合评判抵触申请的形式要件,而且技术方案近似但不相同所以不构成抵触申请,故不影响新颖性:
       只要是抵触申请,就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如果按照楼上的逻辑:
       02129461.5 的申请日在03104699.1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03104699.1的申请日之后,是抵触申请-----结论是影响新颖性;
       由于两者的权利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后一申请具备新颖性。
       前后结论完全矛盾。

       虽然最终结论正确,但是概念不清,逻辑混乱。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16:40:50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iptimes wrote:
02129461.5   吲哒帕胺缓释胶囊及其制.....价创造性.由于两者的权利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后一申请具备新颖性.

我没去看原文,从你引过来的内容看,
首先,两者内容并非一样,不能影响新颖性,因此,也就不存在抵触申请的问题了。两者的组分不一致,配比表述方法也不一样(别小看这个东西,有时候能算出事儿来的,呵呵)。
第二,这两个专利授权与不授权的区别不大,因为一是可以被无效,二是本身保护范围就很小,甚至无法界定,几乎没有什么维权的可操作性。例如:“单粒胶囊中吲哒帕胺的含量为0.5~3.0mg”,“所述的哒帕胺缓释胶囊主要由……组合而成”,“03104699.1 的百分含量范围之间的关系不复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并且,空白丸芯不知为何物,有两种组分还没写含量,存在不清楚之嫌”

再次声明,仅限于讨论问题,我没看原文,所以不知道是谁写的:)
iptimes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17:10:24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种申请称为抵触申请。规定抵触申请的目的在于避免对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重复授予专利。抵触申请仅仅在判断新颖性时才作为现有技术来考虑。而在判断创造性时,现有技术的概念中不包含抵触申请。
  关于抵触申请,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制度。
(1)先权利要求制,即把前后两个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权利要求相同的,后申请则没有新颖性。
(2)全文内容制,即把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前申请的全文内容(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前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中已有记载,则后申请就不能取得专利权。中国专利法采用了后者。
  
   发言的同学请看全文.
iptimes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17:42:48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麒麟竭 wrote:

       不同意iptimes 的观点,虽然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符合评判抵触申请的形式要件,而且技术方案近似但不相同所以不构成抵触申请,故不影响新颖性:
       只要是抵触申请,就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如果按照楼上的逻辑:
       02129461.5 的申请日在03104699.1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03104699.1的申请日之后,是抵触申请-----结论是影响新颖性;
       由于两者的权利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后一申请具备新颖性。
       前后结论完全矛盾。

       虽然最终结论正确,但是概念不清,逻辑混乱。

感谢您的批评指正。
我没有严谨地表述自己的意思,本来想说"02129461.5 符合抵触申请的形式条件,可以用来评价03104699.1的新颖性".
从全文对比结果来看,后者具备新颖性,所以前者并不构成后者的抵触申请。
如果在审查程序中,前者不应作为对比文献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但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使用前者作为对比文件并结合22条第2款进行论述,但结果还是一样的,即通过比对,后者具备新颖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18:46:00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iptimes wrote:
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种申请称为抵触申请。规定抵触申请的目的在于避免对不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重复授予专利。抵触申请仅仅在判断新颖性时才作为现有技术来考虑。而在判断创造性时,现有技术的概念中不包含抵触申请。
  关于抵触申请,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制度。
(1)先权利要求制,即把前后两个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权利要求相同的,后申请则没有新颖性。
(2)全文内容制,即把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和前申请的全文内容(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后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前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中已有记载,则后申请就不能取得专利权。中国专利法采用了后者。
  
   发言的同学请看全文.
\"中国专利法采用了后者\"?? 能给个具体的规定吗?
美女说让发言的同学看全文,请问,为啥要看,看了干啥?
嘿嘿~~~~~~~~
iptimes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19:18:25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良心代理 wrote:
\"中国专利法采用了后者\"?? 能给个具体的规定吗?
美女说让发言的同学看全文,请问,为啥要看,看了干啥?
嘿嘿~~~~~~~~
恩,这个问题,一时还真找不出规定找给您老人家啊.从新颖性的定义来看看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由此可见,是全文比对,不仅仅是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只是用来确定保护范围,但技术内容也可能在说明书中涉及啊,即使前者不保护那些内容,也可以做个防御性的公开不是?所以我觉得,如果在先文件的全文提到了后者要保护的内容,即使最终不在权利要求中,也应该破坏后者的新颖性,那样的话就应该是抵触申请了.对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19:42:07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理论上讲:
抵触申请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因此,只比对权利要求就可以了,同样的说明书,只要权利要求完全不同,就可以授权。
专利法规定的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过申请”,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就是指的权利要求。只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成与在先权利要求完全不重叠,就可以授权。
实际情况好像有出入啊:(
iptimes  专利代理人 | 2007-7-2 19:57:35

Re:药学背景的代理人请进来

良心代理 wrote:
抵触申请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因此,只比对权利要求就可以了,同样的说明书,只要权利要求完全不同,就可以授权 我记得以前还有这样的练习题呢 。专利法规定的是,“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过申请”,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就是指的权利要求。部分重叠修改呗,把重叠的部分修改掉就行了。只要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成与在先权利要求完全不重叠,就可以授权。
1.关于全文对比:
  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3章2.2(第146页)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2.关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3章3.2.1(第148页)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另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电机转子铁心,所述铁心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体结构并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就能够使上述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因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钕铁硼磁体”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的钕铁硼永磁合金,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http://www.sipo.gov.cn/sipo/xwdt/jdlt/200504/t20050427_76459.htm
  同样一词,无论其中文,还是其英文(identical)均指相同、同一(the same)的意思,在专利法中,这种含义也不应当发生变化。
  
  我们可以从下述三方面得出这种结论:

  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1判断原则中明确指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份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同。该规定是对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最直接、最明确的解释。

  二)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时,“同样的”均意为“相同的”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审查指南的定义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审查指南接着规定“判断新颖性时,应当以此作为判断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基准”。

  在此,审查指南显然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理解为“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涉及抵触申请时,仅对新颖性(对应于“相同”)而不涉及创造性(对应于“相近似”)判断也遵循了上述理解。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或先后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下,尚涉及不到抵触问题,“同样的”实质上为“相同的”的同义词。

  三)在涉及同一申请人时,“同样的”外观设计就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5.2.2“同一申请人就相同的外观设计先、后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而均未授权的,向在后申请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该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非申请人表示主动撤回其在先申请”。显然,该规定在同一申请人的情况下已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排除在“同样的”外观设计之外,同时也意味着同一申请人可以就两项以上的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同时拥有专利权。

  由上可以看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在涉及到不同申请人时才被审查指南扩大解释到“相近似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均指“相同的”的意思,并且该解释直接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1的理解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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