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听了斑竹在北京局第一期培训班上讲的课。

我记得有道题目涉及技术方案是否清楚的问题,大致意思如下(教材不在手边,和原题有些出入):
1、一种钢笔,包括两个笔头,以及和每个笔头各自连接的两个笔胆。
2、如1所述的钢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胆中分别装有红、蓝墨水。

大概是这个意思,问权2描述是否清楚。斑竹的答案是清楚,可是我觉得有些模糊,两个笔胆分别装有红、蓝墨水,可以是一只装红墨水另一只装蓝墨水,也可以是每只各自独立装有红蓝混合墨水(虽然不符合常理,但是不能绝对排除)。所谓“分别”,可以指墨水,也可以指笔胆。我记得吴观乐讲过类似问题,但是没有明确材料,也记得不太清楚了,

如果我上述的例子和斑竹讲课时的题目差别太大,请就这个帖子里的例子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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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8 20:46:34

Re: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清楚的问题

你好,

你这里举例的权利要求2的描述与原题的描述是有一定区别的,如果按这里的描述方式权2存在不够清楚的情况,并且这里的权1也存在不够清楚的情况。

比较一下原题目就可以比较明显的看出不同之处:
原题:
1、一种双头钢笔,其特征是,两个钢笔头各安在笔杆的两端,并分别和一个独立的笔胆插接在一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头钢笔,其特征是,两个笔胆是各装有红、蓝墨水的笔胆。

现在的权利要求:
1、一种钢笔,包括两个笔头,以及和每个笔头各自连接的两个笔胆。
2、如1所述的钢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胆中分别装有红、蓝墨水。

如果按目前的权利要求2,应该存在你所说的红、蓝墨水可能装在一个笔胆的问题(例如,笔胆中也可以是被分隔成多个空间的,不同空间装有不同颜色墨水),这就构成了不清楚的情况。此外,权利要求1中由于缺乏了笔头和笔杆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构成不清楚。

对于原题中的两项权利要求,我在讲义中给出的答案就是当年原题的标准答案。可以通过这两项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体会到审查实践中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标准。原题中所使用的“各安在”、“分别”、“两个笔胆是‘各装有’……的笔胆”已经可以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清楚的限定,这样撰写就可以满足清楚的要求了。

当然如果权2写为:“两个笔胆分别为:一个是装有红墨水的笔胆,另一个是装有蓝墨水的笔胆” 将是最清楚的,但是权利要求的撰写也应该在清楚的同时尽量简洁,原题中权2的撰写方式可以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

另外,通过与相关人士不断的的沟通、讨论,我对上下册书中个别题目的答案进行了修正。我将会把这些修正内容逐步发布在“轻创”论坛上,请你上网时也注意一下这些内容。
鬼斩 wrote:
哈,听了斑竹在北京局第一期培训班上讲的课。

我记得有道题目涉及技术方案是否清楚的问题,大致意思如下(教材不在手边,和原题有些出入):
1、一种钢笔,包括两个笔头,以及和每个笔头各自连接的两个笔胆。
2、如1所述的钢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胆中分别装有红、蓝墨水。

大概是这个意思,问权2描述是否清楚。斑竹的答案是清楚,可是我觉得有些模糊,两个笔胆分别装有红、蓝墨水,可以是一只装红墨水另一只装蓝墨水,也可以是每只各自独立装有红蓝混合墨水(虽然不符合常理,但是不能绝对排除)。所谓“分别”,可以指墨水,也可以指笔胆。我记得吴观乐讲过类似问题,但是没有明确材料,也记得不太清楚了,

如果我上述的例子和斑竹讲课时的题目差别太大,请就这个帖子里的例子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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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斩  注册会员 | 2007-6-28 21:55:39

Re: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清楚的问题

哈,谢谢!
回去还要好好看看你的那两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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