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那么如果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 而且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 那么申请人的这种修改能被允许么?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所指的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范围,是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还是说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不能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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