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 产品权利要求中可包含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方法技术特征的引入可能对产品的创造性作出贡献。这里主要涉及如何看待产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方法特征的问题。一般情形下,化学产品的创造性体现在产品的组分和/或配比上。在某些情形下,化学产品的制备方法对产品的创造性有贡献,
比如现有技术中A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所得产品的性能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对产品的创造性也可能作出贡献。不过,化学产品制备方法对产品的影响主要是使得最终制剂的组分和/或配比发生了变化,所以第二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说具有创造性是不确定的,
要证明制备方法技术特征对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贡献,应当提交实验数据作为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制备方法对最终产品组分和/或配比影响的证据,如果现有技术难于确定最终产品的组分和/或配比,则可以提交证明最终产品应用效果的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