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由制备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2007-6-27 19:25
27641
审查指南中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特征不能充分表征的化学产品。
同时规定了对其新颖性的判定: 审查中应针对该产品本身进行,不不是仅仅比较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是否相同。

但是审查指南并未规定对由制备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定。
现有一案例:
一种A制剂,其特征在于,是由物质A加常规辅料制得,所述物质A的制备方法为.......。
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呢
1、物质A的制备方法为现有技术
2、物质A的制备方法与现有技术不同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说具有创造性呢?
如果可能有的话,现有技术中A制剂是否已经存在对其创造性是否有影响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cs0382003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9 00:07:59

Re:由制备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个人认为: 产品权利要求中可包含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方法技术特征的引入可能对产品的创造性作出贡献。这里主要涉及如何看待产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方法特征的问题。一般情形下,化学产品的创造性体现在产品的组分和/或配比上。在某些情形下,化学产品的制备方法对产品的创造性有贡献,
比如现有技术中A制剂的制备方法对所得产品的性能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对产品的创造性也可能作出贡献。不过,化学产品制备方法对产品的影响主要是使得最终制剂的组分和/或配比发生了变化,所以第二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说具有创造性是不确定的,
要证明制备方法技术特征对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贡献,应当提交实验数据作为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制备方法对最终产品组分和/或配比影响的证据,如果现有技术难于确定最终产品的组分和/或配比,则可以提交证明最终产品应用效果的数据。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