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去年申请了一个专利,该专利受理一个月后,我对以前的专利有了新的改进方法,于是提出了分案申请.并且也获得了专利受理.今年我却收到了专利局发来的审查通知书.
上面写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本分案申请不符合分案申请的基本条件,因此该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我不明白为什么不符合分案申请?
1.我现在可不可以重新提出新的专利申请?
2.如果可以提出新的专利申请,那我新的专利是建立在第一个专利申请的基础上的,那我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可以写上第一个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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