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通式化合物公开的化合物还有没有新颖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5.1上指出“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而我们在做选择发明的时候好像一般也认为其是具有新颖性的。
同时以前也曾请教了一位同行,其指出“新颖性的破坏要求现有技术公开实质的技术内容。对于化合物而言,分子式、结构、参数、制备方法同时出现时才可能影响新颖性,但如果没有公开方法而公开前三项,只是本技术领域人员不能根据现有技术制备获得物质,该物质的新颖性还是可能通过争辩和证明存在的。”不知各位大师是否同意他的意见。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是否还具有新颖性,还望各位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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