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权利要求中能否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

2007-6-23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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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7.4中
(10) 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
上述条文给人的感觉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那么下述2002年试题
3.关于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允许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B.其撰写格式为: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C.前序部分包括:主题名称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D.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不应使用单纯功能性语言描述。
中,D选项应该是正确的,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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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23 20:40:00

Re:权利要求中能否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

选项D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指南》中的用词是“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这里“限定”一词所表达的含义是:该功能或者效果特征应当是被用来限定(描述)某一结构特征的。
一般所说的纯功能性限定,指的是仅对功能进行了描述,而不能清楚的反映其结构的一种限定。纯功能性限定的问题在于其涵盖的范围过宽,并且不能明确的表示出其到底是通过何种结构来实现的发明,所以不符合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描述应当清楚的要求,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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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25 00:46:42

Re:权利要求中能否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

libinhuaning wrote: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7.4中
(10) 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
上述条文给人的感觉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那么下述2002年试题
3.关于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允许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B.其撰写格式为: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C.前序部分包括:主题名称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D.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不应使用单纯功能性语言描述。
中,D选项应该是正确的,请教各位!
个人理解:
1. 功能或者效果限定“技术特征”是允许的;
2.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特征部分”是不允许的;
   “特征部分”涉及发明点。
3. 功能或者效果限定“前序部分”有可能允许;
    如果实现这种功能性特征的所有技术都是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看到这种功能性描述时联想到这些现有技术。
4. 纯功能性好象哪儿都不能用
    指南中有一句话“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6-25 05:24:59

Re:权利要求中能否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

\"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
\"特征部分不应使用单纯功能性语言描述\"

这样一比较,D自然正确,本体标准答案是BCD

请大家注意:单纯功能性语言描述是在特征部分禁用的,但是,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特征部份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的,这里面涉及具体问题和撰写技巧。

关键是要记得是限定,不是描述。

我们的习惯是,没事在哪里都不要用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
zls0  认证会员 | 2007-6-25 17:55:57

Re:权利要求中能否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能够适当地使用功能限定,要比没有使用功能限定的情况下来说,比较能更适合地保护希望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就可以用功能限定。这些\'功能限定涉及的手段名称\'要么公知,要么充分得到说明书及其实施例的支持.

美日进入中国的太多的专利申请有使用功能限定的问题.因为在他们那里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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