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有关中止程序04-61

2007-6-22 20:08
30012
61、以下有关中止程序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当事人因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B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C 。。略
D 。。略
参考答案: (CD)

讨论A
    细则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虽然从细则看A是接近原话的,但是指南中说的中止条件却是法院“已受理”专利申请权属纠纷,“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法院已受理应该是2个概念”,因为“起诉了不一定就受理了”。

此点一般如何确定,以哪个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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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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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2 20:49:15

Re:有关中止程序04-61

细则和指南不矛盾吧,一个是可以请求中止,一个是受理的条件;

所以AB应该可以认为是对的。

说些废话吧:

当事人因专利权/申请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请求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审查指南》中列举了3条。

我想说的是,可以请求中止,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但是当你在享受该权利的时候,必需也履行相应的义务,这里就是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满足后采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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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7-6-22 22:01:27

Re:有关中止程序04-61

这么看,可以理解为:
一个是请求中止的条件;一个是实际中止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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