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高手请教一个问题: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为发出专利授权通知办理登记手续的2个月内。而据其他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并且分案申请保留原案申请的申请日。那么,假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三年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了实审请求,并根据实审意见删除了不符合单一性的权利要求,满足了所有授权条件并收到授权通知办理登记手续;又假如此时申请人就上述被删除的权利要求提出发明的分案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距原案申请日应该已过了三年的时间,该分案申请不可能提出实审请求;但其又符合分案申请的提出期限。问题:上述理解和假设是否有误?如果无误,《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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