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实用新型审查中不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个结论的依据是:首先,专利法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的范围中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即不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直接审查;其次,对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包括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新版审查指南1-2-6.5中这样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是对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对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新的”、“适于实用”的一般性要求,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判断其相对于背景技术是否作出了改进以及能否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有用的效果。”
综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旧版审查指南中,曾将实用性的审查包括在了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而新版审查指南中对此作了改变,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也不再包括对实用性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