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禁止重复授权与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探讨

2007-6-1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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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九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其出发点是防止有两项(或更多)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在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时,以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只要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就达到了禁止重复授权的目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新颖性标准,其出发点是防止将公众已经知道的技术内容授予专利权。在判断是否适用该标准时,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已有技术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抵触申请,抵触申请实际上是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而出现的,因为抵触申请中的在先申请实际上并不是现有技术。可是专利法将抵触申请与新颖性标准放在一起,根据《新专利法详解》第53页的解释,判断是否为抵触申请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该种判断方式更为严格。

    下面是可能会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1)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在后申请适用新颖性标准;
(2)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适用新颖性标准;
(3)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未公开,也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如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就被撤回),在后申请作为一般申请对待;(既不适用新颖性标准,也不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4)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两份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5)同一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已授权,在后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6)同一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已公开,在后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7)同一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未公开,在后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8)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两份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假设专利申请A和专利申请B的说明书都介绍了某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专利申请A请求保护该产品,专利申请B请求保护该产品的制造方法,那么:
(1)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A已公开,专利申请B丧失新颖性;
(2)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A尚未公开,乙再提出专利申请B,则A构成B的抵触申请,B丧失新颖性。
(3)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A尚未公开就撤回,乙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既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因此不必用A来判断B的新颖性。又因为A未授权,因此也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故B作为普通申请对待。
(4)甲、乙于同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A、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都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5)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获授权,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6)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已公开,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7)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尚未公开,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8)甲于同日提出专利申请A和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都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上述文字仅为个人观点,我也不确定,欢迎大家探讨该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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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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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ssl  注册会员 | 2007-6-19 21:00:36

Re:禁止重复授权与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探讨

geminiee wrote:
(5)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获授权,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6)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已公开,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5)、(6) 中甲的专利申请A已经成为现有技术,自然破坏B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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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19 21:51:18

Re:禁止重复授权与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探讨

楼主,总结的不错,是个有心人啊。谢谢啦!

(3)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未公开,也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如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就被撤回),在后申请作为一般申请对待;(既不适用新颖性标准,也不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应该适用细则13,就算审查员没有审查出来,也是无效的理由,获得的专利权不稳定。

(2)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A尚未公开,乙再提出专利申请B,则A构成B的抵触申请,B丧失新颖性。

抵触申请应该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6)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已公开,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同意dpssl所说的。在B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就是现有技术,破坏新颖性。

请大家指正!

楼下:这个问题的讨论需要很多前提条件,鉴于个人能力和楼主提供的局限性,对于很多情况不能考虑周到,你所说的是种可能。

至于你所说的第二个问题,好好看看楼主的前提条件。
smpan  中级会员 | 2007-6-20 18:39:47

Re:禁止重复授权与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探讨

人在江湖漂

(3)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未公开,也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如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就被撤回),在后申请作为一般申请对待;(既不适用新颖性标准,也不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应该适用细则13,就算审查员没有审查出来,也是无效的理由,获得的专利权不稳定。
如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就被撤回的情况是可以授权在后申请的权力吧,(细则1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因为在先没有获得权力啊。

(6)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已公开,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同意dpssl所说的。在B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就是现有技术,破坏新颖性。

我认为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在B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是产品A,如果B保护的是A中没有提到的一种新的制备方法呢,就可以授权。
monitorzhe  注册会员 | 2007-6-23 23:55:24

Re:禁止重复授权与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探讨

geminiee wrote:
(5)同一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已授权,在后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刚刚在看新专利法详解,里面说到如果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在后申请是“发明专利”,那还是有可能被授权的。例如发明专利通过审查,而同时放弃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过可能会导致专利权期限超过20年这一不正常现象。(出处:《新专利法详解》 第54页)
令狐飘飘  注册会员 | 2007-6-24 21:25:03

Re:禁止重复授权与新颖性判断标准的探讨

06年的指南已经避免了专利权期限超过20年这一现象。
402页,专利权的放弃是自申请日起的放弃,不是衔接性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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