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九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其出发点是防止有两项(或更多)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在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时,以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只要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就达到了禁止重复授权的目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新颖性标准,其出发点是防止将公众已经知道的技术内容授予专利权。在判断是否适用该标准时,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已有技术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抵触申请,抵触申请实际上是基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而出现的,因为抵触申请中的在先申请实际上并不是现有技术。可是专利法将抵触申请与新颖性标准放在一起,根据《新专利法详解》第53页的解释,判断是否为抵触申请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该种判断方式更为严格。
下面是可能会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
(1)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在后申请适用新颖性标准;
(2)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适用新颖性标准;
(3)不同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未公开,也不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如在先申请没有公开就被撤回),在后申请作为一般申请对待;(既不适用新颖性标准,也不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4)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两份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5)同一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已授权,在后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6)同一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已公开,在后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7)同一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在先申请未公开,在后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8)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的申请,两份申请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假设专利申请A和专利申请B的说明书都介绍了某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专利申请A请求保护该产品,专利申请B请求保护该产品的制造方法,那么:
(1)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A已公开,专利申请B丧失新颖性;
(2)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A尚未公开,乙再提出专利申请B,则A构成B的抵触申请,B丧失新颖性。
(3)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A尚未公开就撤回,乙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既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因此不必用A来判断B的新颖性。又因为A未授权,因此也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故B作为普通申请对待。
(4)甲、乙于同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A、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都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5)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获授权,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6)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并已公开,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7)甲先提出专利申请A,尚未公开,甲再提出专利申请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B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8)甲于同日提出专利申请A和B,因为A、B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同,故都存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
上述文字仅为个人观点,我也不确定,欢迎大家探讨该问题,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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