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2007-6-1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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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马龙

审查指南在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中写道:
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无可否认,某些当事人在特殊的条件下,有可能能够证明自己在某一有限的时间段与某一事物无关。例如,某申请人张三刚刚提交完成符合安全保藏要求的生物材料样品,即被公安机关刑事当场予以刑事拘留,并被立即押送进拘留所,直到其被告知所提交生物材料样品已经死亡,都未能从拘留所释放出来。在刑事拘留期间,有公安部门的记录证明张三没有与拘留所以外的任何人进行过任何交流,而拘留所中的监管人员和监视装置可以证明其在被拘留期间,没有越狱出去从事杀死自己提交生物材料样品的活动,由此可以反证: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张三的责任。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是根本没有办法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自己责任的,即使申请人确实没有在夜深人静的夜晚,亲自潜入某生物材料保藏单位去杀死属于自己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也确实没有高价买通黑社会的老大干这种事,即使申请人也确实没有高薪聘请科研院所的专家采用超远程精确杀菌技术杀死属于自己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申请人也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做这些事!
而审查指南在对生物材料样品死亡责任举证的问题上,竟然荒谬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已经放在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中的属于自己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的死亡没有责任,那就是“或许”有责任,既然“事实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申请人就理应为此受到“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的惩罚。
按照审查指南的上述逻辑,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某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没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偷盗,……则该当事人就“或许”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偷盗犯、……,既然“事实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该当事人因此就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与制裁。虽说若干百年前位高权重的秦桧秦丞相曾经按照这一逻辑给抗金民族英雄岳飞定罪,但事实上,上述举证定案方式常常会导致昏天暗地的冤假错案,“莫须有”三字不能服天下!
笔者认为,审查指南之所以如此荒谬的要求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与某一事物无关,可能是因为其认为在政府的行政部门与普通民众发生民事交往时,举证的责任理应全部由普通民众承担。因此,申请人只能自认倒霉,企盼自己不要遇到这类事情,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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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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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whnzz  注册会员 | 2007-6-18 18:37:32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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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offish  认证会员 | 2007-6-19 07:25:3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荒谬的不值一驳了。摆脱楼主学点法律基础知识,免得贻笑大方。民法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过失承担责任的原则。申请人若是过失在先,就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

物质者无畏~~~楼主,你还是抓紧时间充充电比较好!

不过你这种勇于发表自己看法的精神倒是蛮可贵的,^_^。

探讨问题的精神可嘉,可惜就是肚里的墨水少了点。

多学学法律吧,尤其是学学法律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
令狐飘飘  注册会员 | 2007-6-20 07:03:42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楼主写得太棒了,建议转发专利局局长信箱~~
dhdahuang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2 22:22:58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ls几位

lz明显在bt

大家笑笑就好了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9-6 17:03:59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谢谢各位的关注,呵呵。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哪个人不是能够被批评的。
山水画  注册会员 | 2007-9-6 17:45:27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马龙,拜读了你的大作.感到staroffish对你的评价很到位.
你应该没学过法律,基本的法律知识并不具备.所以才有这些观点.
既然入了知产这行,横竖是离不了法律的.
建议你要学些法律知识与理论了,否则你将一直处于混沌的执业状态而毫不自知.误人误已.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12-4 16:50:44

Re:审查指南的荒谬比比皆是(十)

谢谢你的建议,但有自己的思想没有什么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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