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QQ群上,有人发出的一个无效案子:
权利要求:一种XX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A特征和B特征。
另,请求人检索发现以下对比文献:
对比文献1:一种技术方案,其特征为A1。(A1为A特征的下位概念)
对比文献2:一种技术方案,其特征为B1。(B1为B特征的下位概念)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发明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对比文献1的技术教导和对比文献2的技术启示,有动机的将A1和B1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通过A1和B1的结合而形成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权利要求中A特征和B特征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下面是我写的无效理由。请高手指教!我没有写过任何案子,难免漏洞百出,见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