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junshu wrote:
转让本国优先权实际就是转让申请权。
所以,虽然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 同意前一句话:“转让本国优先权实际就是转让申请权”。
虽然详解中有后一句话,但我还是觉得这种说法值得探讨。
“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很容易让人理解成要办二个手续:优先权转让和申请权转让。
实际情况是要么先办申请权转让,然后要求优先权;要么直接办优先权转让。
指南中关于优先权转让的说法中不能推出“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这个概念。
指南: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这句话说成“本国优先权转让视为专利申请转让”比较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