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2007-6-15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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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专利法详解关于第28条的解释中,其中有句话是说“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为什么本国优先权不能跟外国优先权那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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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15 01:46:33

Re:请教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请搜索本论坛,以前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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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junshu  注册会员 | 2007-6-15 21:55:20

Re:请教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在新专利法详解关于第28条的解释中,其中有句话是说“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为什么本国优先权不能跟外国优先权那样呢?
因为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转让本国优先权实际就是转让申请权,如果像外国优先权那样的话,就会造成重复授权的问题。例如,在日本申请的专利获得的是日本专利局授予的日本专利,而在中国要求日本专利的优先权获得的是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但是,如果在中国要求中国专利的优先权获的话,则在先的中国申请视为撤回,如果不视为撤回的话,就会造成重复授权的问题,所以,虽然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
tanguyouyou  新手上路 | 2007-6-16 00:25:59

Re:请教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Thanks![s:2]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16 05:49:16

Re:请教关于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yanjunshu wrote:
转让本国优先权实际就是转让申请权。
所以,虽然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转让,但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
同意前一句话:“转让本国优先权实际就是转让申请权”。

虽然详解中有后一句话,但我还是觉得这种说法值得探讨。
“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很容易让人理解成要办二个手续:优先权转让和申请权转让。
实际情况是要么先办申请权转让,然后要求优先权;要么直接办优先权转让。
指南中关于优先权转让的说法中不能推出“只能连同专利申请一并转让”这个概念。

指南: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这句话说成“本国优先权转让视为专利申请转让”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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