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知技术的认定可以参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审查指南》中有关公开方式的规定。以产品在国内公开销售认定技术方案公开时,应当有实际销售行为并且所售产品已经实际交付。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试验阶段被采用属于在特定范围内的公开,不应当认定为使用公开。
判断公知技术抗辩事由时,一般应当以单独一份公知技术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组合与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进行单独比对。单独一份公知技术是指通常物理意义上独立存在的各个公知技术,如一份专利文件、一篇论文、一台设备、一件产品等。
经比对,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与公知技术相同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与公知技术不相同,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应当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与公知技术和专利技术均有所差别,但更接近公知技术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更接近专利技术的且对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应当认定构成专利侵权。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是对一份以上的公知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也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专利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