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专利的修改

2007-6-13 21:29
33623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审查指南>

我想问的是,无论什么修改都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那么这里说是可以接受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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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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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13 21:57:04

Re:专利的修改

超范围的主动修改仍作为审查文本被接受,并不意味着超范围的内容会被授权,审查员会发通知书,指出其中修改超范围的地方,让申请人再次修改,这时就是被动修改,修改不能超范围的原则不能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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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1234  新手上路 | 2007-6-13 22:08:45

Re:专利的修改

无论什么样的修改,都不应当超出原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这是原则。
我觉得对于进入实审时的主动修改,审查员接收修改文件作为审查文本,应当不意味着接收了修改。审查员可以再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要求申请人再次修改。
paulseol  注册会员 | 2007-6-13 22:33:14

Re:专利的修改

thank you.
我终于理解了,就是对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只是审查其提交修改文件的期限是否为规定的期限。因此接受其作为实审的审查文本,这是审查前的一个步骤。等确定了审查文本之后,再进入到实审正式阶段,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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