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审查指南>
我想问的是,无论什么修改都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那么这里说是可以接受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怎么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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