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教部分无效

2007-6-11 21:09
19800
在中国,部分无效后,复审委仅发公告,只是说1-?无效,在?-?基础上保留?-?。这样做的一个漏洞是,将从权上升委独权,如果引用关系出现明显错误,如何处理?
    美国的做法是再公布一个部分无效后的文本,战友们知道还有那些国家有类似的处理,例如日、欧、韩、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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