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un wrote: 请教大家销售中的侵权判定。两种情况: 1、A在大陆生产了一种M,销售给大陆B,B加工(M没有变化,作为零件使用)成N以后,出口到美国。而公司C在美国有一专利,可以保护M。问此时公司C是否可以在美国同时起诉公司A和B? 2、相比于第一种情况,B加工(M没有变化,作为零件使用)成N以后,在销售给大陆企业D,D利用N加工成O,将O出口到美国,。而公司C在美国有一专利,可以保护M。问此时公司C是否可以在美国同时起诉公司A和B和D? 注:此处零件M到N,N到O之间,M/N的状态都没有变化,作为零件使用。
东莞彪哥 wrote: 个人认为二个答案都应为“是”。ITC法院对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均具有管辖权,不过有个前提条件,美国企业必须正在使用该专利。
resun wrote: 哦,这么快就得到答案了。我理解也应该是,但是问题是什么法院能够同时起诉AB公司?美国法院的话,应该对大陆企业A没有什么实际管辖的能力和权限?ITC法院的话,他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起诉A公司?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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