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漂 wrote: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除了(2)复审请求成立的情况外,其他的情况必须先发复审通知书,经过复审后,再发出复审决定。 你说的对呀,怎么会晕呢?
复审中,\"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和\"复审决定\"是必要文件(撤回除外),\"复审通知书\"是选择文件,只是有针对性地发。
就像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驳回决定”是必要文件一样,“补正”、“一通”只是有问题才发。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中间没有什么文件,直接到办登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 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
(2)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上述情况属于审查原则中的听证原则,只适用对申请者不利的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