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rne wrote: 更正错误请求书
失眠者随笔 wrote: 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变。2006版指南明确了这个问题。 依据为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3.1最后一段“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Tt wrote: 嗯,除了著录变更之外,对于未公开的,比较可行的还有放弃这条路,放弃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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