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amingo wrote:
1、如果甲可授权,根据PCT,30个月进入中国,根据我国的申请时间,在后的国内申请2年左右可能已经授权,此时PCT进入中国申请仍然类似上述甲之申请授予专利权,则,此时同一内容授予两项权利!矛盾!
2、但是甲如果不授权,有违优先权的制定目的!
3、而且如果甲不申请中国专利,根据《专利法详解》抵触申请应是向中国局提交的申请,而甲未向中国局提交,则乙可获得专利。此时,对甲不太公平!
1、甲乙同时授权的可能存在,因为甲还没有中文公布的时候乙可能就已经授权了。但是如果这项专利有价值,肯定会有争议,那么依据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乙是会因甲构成其抵触申请无新颖性,相关利益人可以提出无效。
2、甲如果没有其他缺陷,应该是会授权的,而且只要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中文公布,即使甲因其他缺陷没有授权,仍构成乙的抵触申请,乙无新颖性。
3、而甲是否进入中国阶段的后果也有差异:
进入中国,进行中文公布,构成乙的抵触申请,乙无新颖性。
进入中国,未进行中文公布,不构成乙的抵触申请,乙有新颖性。
不进入中国,进行中文公布,不构成乙的抵触申请,乙有新颖性。
不进入中国,未进行中文公布,不构成乙的抵触申请,乙有新颖性。
所以把握抵触申请主要还是要理解四个形式要素:
1、在中国申请
2、他人
3、申请在先(含优先权日)
4、中文公布在后
针对均授权的问题就用后期无效的程序解决,毕竟个人觉得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才会引起争端,如果只是摆在那里没用,存在两项相同的权利也不会有纠纷,就不用浪费社会资源来无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