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发明人交流修改专利申请文本时,有时发明人会说:我是完全参照某某专利写法写的,那个专利已经授权了,所以我的这种写法应该没有问题,不需要进行修改。应该说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原因如下:
1.如发明人参照国外专利(如美国专利、日本专利等)内容来撰写中国专利。
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一般来说各国专利制度不同,对专利撰写方式内容要求也不同,各国进行独立审查,即使是要求国外优先权的同一技术内容,在一个国家可能授权,但在另一国家被驳回也是很正常的。由此可见,在一个国家能够得到授权的专利文本写法,未必一定就符合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2.如发明人参照的同为中国专利。
█对于一项具有专利三性的技术,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如何能够实现技术适度公开并获得最大化的保护范围才是更关键的。将一份技术公开过于细致、保护范围过窄的授权专利文本作为标准范本,必将缩小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减弱保护力度,无疑是不可取的。
█相反的,一些专利明显技术公开不充分,但由于个别审查人员水平问题等原因却获得了授权,如果以这样的专利文本作为范本是不是就好了呢?要谈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清楚专利无效宣告的有关规定。对于一项授权专利,并不是从此就万事无忧了,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果真的存在技术公开不充分的缺陷,那么这份专利必被无效掉,试想您若以这样的文本作为标准范本,其结果不是一样吗?
综上所述,结论就很明显了,即使是一项已获授权的专利,到底是否适合作为标准范本仍需您进行认真分析,切勿直接照搬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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