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专利授权不符合法细则规定,又不在无效范围内,如何处理?
专利权是通过行政程序产生的权利,因此,我觉得凡是影响专利的实体性质的问题,公众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程序是针对特殊类型的实体问题,单独设置了前置的无效程序,以更好地利用复审委的技术资源。
其他行政行为,例如申请日的认定,优先权的处理、权利恢复的处理,等等,我认为公众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行政行为影响到了专利权的实体内容,由于专利权的垄断性,其实体内容的任何方面都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公众因此有原告资格。
据说某年司法考试题考过这样的一题。该题涉及权利恢复程序。
辛巴跳 wrote:
当一项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他所违反的法条又不在无效范围内时,该如何处理?
专利权的授予应该算是具体行政行为把?可以直接以专利局为被告提行政诉讼吗?印象当中似乎是不可以的,那这一规定的法理何在?
这种情况,侵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的利害关系人是谁呢?谁有原告资格呢?
不管怎么说,总应该有个救济途径的把?
请高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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