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通知书,还包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针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请求等)、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等等。
2006版《审查指南》1-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3.4<通知书的答复>中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此处所述的“通知书”应当泛指各类通知书,其中包括针对“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发出的通知书。
2006版《审查指南》1-1-3.4<通知书的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2) 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因此才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有了上述规定。
就本题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当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或作出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或作出补正的,则发出其他通知书。故选项D正确。
laoqu 提出的问题总是很深入,值得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