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imomo wrote: 楼主似未述及1+2和1+3的保护范围孰大孰小,另外,仅把权2上升为独权与同把权2和权3上升为独权会有什么不一样吗?
examiner wrote: 如果原从权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一样的话,原从权2和3的保护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很难说谁的保护范围大 所以 把原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更有利于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 当然,就象上面所说的那样,要满足单一性的规定,不然审查员可能会要求只保留一个。 另外,从楼主上面的描述来看,原从权2和3都是直接引原独权1的,如果一通中没有提到原从权2和3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话,把原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审查员在一通中没有注意从权2和3是否具有单一性问题的话,也可能会在二通中提出修改后的两个独权(即相当于原从权2和3)没有单一性,如果这样的话,只能说审查员没有在一通中进行全面审查,是不合格的
caimomo wrote: 谢谢examiner! 还有一点不明:如果是这种删除独权1而把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的情况,“单一性”如何判断,能否根据独权1成为同一主题下同一技术构思的合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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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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