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2007-6-3 02:54
830417
一条专利有
独权1    从权2 3     
从权2 3均引用自1
保护范围1>1+2>1+2+3

当独权1被无效                                      要提升从权

A 2与1合并(要按从权的顺序提升,但不必是全部)
B 2 3都要与1合并(全部引用自1的从权)
C 3与1合并 (可在引用1的从权里任选几个)

哪种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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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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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er  新手上路 | 2007-6-3 04:52:59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如果2和3都是引1,那么还可以把原2和3分别写成两个独权,然后在为每一个独权设置一个从权(就是把原权3或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上)
如:原来是:独权1:技术特征A+B
                      从权2(引1):附加技术特征:C
                      从权3(引1):附加技术特征:D
     修改后: 独权1:技术特征为:A+B+C
                     独权2:技术特征为:A+B+D
                   如果下面的技术方案也可以从说明书中得出的话,还可以有:
                    从权3(引独权1):附加技术特征为:D
                    从权4(引独权2):附加技术特征为:C
         其实从权3和4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两个保留一个即可,不然的话会不符合细则20条1款的规定(不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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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7-6-3 05:16:58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不清楚1,2,3是代表技术特征还是权利要求。

如果是权利要求,那么合并式修改只允许引用同一独权且互不从属的多个从权的合并,从权和独权不能合并。所以应该不是合并,而是直接删1,然后把2和3都上升为独权。当然前提是满足单一性。

另外,括号里的没看懂。
风致  注册会员 | 2007-6-3 07:31:25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1 2 3都是权利要求  1是独权 2 3是引用1的从权
1+2意思是1被从权2限定后的权利要求范围
1+2+3  在基础上再被3限定(范围最小)
风致  注册会员 | 2007-6-3 07:35:45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3楼的 回答中 “而是直接删1,然后把2和3都上升为独权”
从权3的保护范围最小      那我只把从权2上升为独权可以吗?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7-6-3 07:50:39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caimomo  注册会员 | 2007-6-3 08:00:31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楼主似未述及1+2和1+3的保护范围孰大孰小,另外,仅把权2上升为独权与同把权2和权3上升为独权会有什么不一样吗?
examiner  新手上路 | 2007-6-3 21:23:13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caimomo wrote:
楼主似未述及1+2和1+3的保护范围孰大孰小,另外,仅把权2上升为独权与同把权2和权3上升为独权会有什么不一样吗?
如果原从权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一样的话,原从权2和3的保护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很难说谁的保护范围大
所以 把原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更有利于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
当然,就象上面所说的那样,要满足单一性的规定,不然审查员可能会要求只保留一个。

另外,从楼主上面的描述来看,原从权2和3都是直接引原独权1的,如果一通中没有提到原从权2和3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话,把原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审查员在一通中没有注意从权2和3是否具有单一性问题的话,也可能会在二通中提出修改后的两个独权(即相当于原从权2和3)没有单一性,如果这样的话,只能说审查员没有在一通中进行全面审查,是不合格的
caimomo  注册会员 | 2007-6-4 04:30:11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examiner wrote:
如果原从权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一样的话,原从权2和3的保护范围也是不一样的,很难说谁的保护范围大
所以 把原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更有利于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
当然,就象上面所说的那样,要满足单一性的规定,不然审查员可能会要求只保留一个。

另外,从楼主上面的描述来看,原从权2和3都是直接引原独权1的,如果一通中没有提到原从权2和3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话,把原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审查员在一通中没有注意从权2和3是否具有单一性问题的话,也可能会在二通中提出修改后的两个独权(即相当于原从权2和3)没有单一性,如果这样的话,只能说审查员没有在一通中进行全面审查,是不合格的

谢谢examiner!
还有一点不明:如果是这种删除独权1而把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的情况,“单一性”如何判断,能否根据独权1成为同一主题下同一技术构思的合案申请?
examiner  新手上路 | 2007-6-4 06:02:48

Re:从权上升为独权的疑问

caimomo wrote:
谢谢examiner!
还有一点不明:如果是这种删除独权1而把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的情况,“单一性”如何判断,能否根据独权1成为同一主题下同一技术构思的合案申请?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两个以上从属权利要求都是直接引用某个独权的,如这里的从权2和3都是直接引用独权1,在评述了独权没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之后,是应该对从权2和3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进行审查的,就从权之间的单一性审查(前提是他们共同引用的独权没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也就是说此时这项工作是必须要做的
一般情况下,从权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他们共同引用的独权没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而从权2和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从权2和3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也是不一样的,因此按照单一性的规定他们是不能同时存在与一个申请中的(前提是他们共同引用的独权没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不过很多时候审查员在一通中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等到申请人把两个从权都上升为独权后才开始注意这个问题,只要注意到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审查员是会提出的,而且申请人一般是很难辩驳的,原因如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在一通中没有提出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可以把从权2和3都上升为独权,看审查员在二通中是否还是忽视了这个问题,如果审查员忽视了,申请人就可以在不提出分案的情况下得到较大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员在二通中提出了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就可以提出分案了,当然,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分案,不去“赌”这一把,呵呵

就实际案例来说,如果申请人觉得从权2和3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不是同等重要的,还可以将其中的一个从权上升为独权,而将另一个修改为引用新独权的从属权利要求,这样无疑是最保险的,将不会为后续工作带来麻烦,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
个人之见,有不当指出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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