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在一审文件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将射线束的硬化效应和床板散射效应两者综合处理后进行图像校正”,但在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一种对于床板散射效应的处理方法,即扫描不同高度的床板然后建立床板伪影数据校正表从而对图像进行校正。

如果按说明书修改,可否会认为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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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掌柜  注册会员 | 2007-6-1 17:58:05

Re:有关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是否会超范围的讨论?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一审文件”,审查员在审查的时候不会出现“一审文件”,只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俗称“一通”,请这个伙计注意了,作为专利业内人员,说出“一审文件”,容易惹人耻笑。
根据你的描述,审查员在一通里指出的问题应该是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所以建议修改。
你的担心的问题:修改会否超范围的问题,答案是不会。
因为从专业和完整的角度来看,应该是“修改是否会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范围”,应该是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所以如果将权利要求修改为:根据射线束的床板散射效应处理后进行图像校正,是不会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范围。

有任何问题,可以与刘掌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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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berzhu  新手上路 | 2007-6-25 00:27:02

Re:有关独立权利要求修改是否会超范围的讨论?

同意楼上的观点。
另外补充,如果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仅仅这些,则抗辩即可无需修改,修改后保护范围太小不合适。审查员仅以实施例只有一个为由,而拒绝较宽泛的权利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该技术特征是现有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有多种实现方法),则完全没有问题,不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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