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binbin wrote: 这个问题我们老板和我们讨论过中美两国的差别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5.2.1 修改的要求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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