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通知书
本通知书是对申请人于申请日提出的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根据专利法第3条、第40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审查员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文件存在以下缺陷:
1、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并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该说明书缺少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申请人应当对其进行修改,在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将说明书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
具体实施方式: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可将权利要求一致写入。
2、实施细则第19条以及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节中规定,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排列。该申请的说明书附图未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因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进行修改,将其中每一附图分别顺序编号。
申请人必须注意: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仔细与原始申请文件核对,不宜作大的修改,澄清结构即可,不应增加、改变技术特征及参数数据,亦不应增加或变更原始文件的说明书附图。
补正时应提交申请文件清单一式两份、补正书一份(上有申请人有效签章)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一式两份。补正修改文件包括:(1)、修改部分的原文复印件,即在申请日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上,用红色笔标出增加、删除或替换的内容(1份)。(2)、重新打印的清晰的申请文件替换页(一式两份),用于补正替换相应的原文。(3)、补正文件放置顺序为:说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贰个月内对以上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其申请将予以驳回。
补正通知提出内容,是写专利的基本常识。本人反复核查过原申请文件(原申请文件出自本人手),没有补正通知所说的那回事,下一步该怎样做?补正还是意见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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