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说独立权利中缺乏必要技术特征,建议将该缺乏的必要技术特征补充进该独权中,问题有下:
1,如果申请人同意审查员所说的,但是该缺乏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仅仅只是在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有记载,那如果将该缺乏的必要技术特征补充进独权中会不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呢?
2,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说的,但是觉得原权利要求书中应该以从属权利要求将该些技术特征写进去,那如果我现在增加是否合符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呢?

虚心请教,谢谢拉![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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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binbin  注册会员 | 2007-5-30 00:19:31

Re:请教关于审查意见中独权项中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说明书中有则可以同意审查员意见将其加入独立项中
若不同意则可以争辩非必要技术特征,然后可以在附属项加入该技术特征
说明书中有记载则不会超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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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  高级会员 | 2007-5-30 15:10:39

Re:请教关于审查意见中独权项中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这个问题很麻烦,虽然说明书中有记载,但其论述的方式肯定没有权利要求书中那种引用层次结构,如果直接补入独立权利要求,即使审查员没有驳回,也会存在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将来难免在侵权纠纷中被人揪住不放,最终可能导致不得不将一大堆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上升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zls0  认证会员 | 2007-5-30 17:46:31

Re:请教关于审查意见中独权项中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最好 与审查员沟通一下,再做决定,因为审查员往往有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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