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21号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我的问题:
怎么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我记得不知是详解还是审查指南里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必要技术特征(两者一起)确定的范围为准。
到底是我记错了还是上面得法律解释错了?
还是理解得问题?
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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