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P782页:
“对于全部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只能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为理由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这句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全部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时,其他的证据不采用吗?比如,不能以实物(比如使用新型)等为证据?
“公开出版物”是什么含义呢?
产品的使用说明之类的算不算公开出版物?
对于报纸杂志,什么样的报纸杂志是公开出版物?
以前听说,外国的杂志、报纸、书虽说算是公开出版物,但是到复审委那里,必须自己证明是公开出版物,怎么证明呢?
另外,难道
另外,对于全部专利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只能宣布部分专利权无效。
如果是外观的话,一无效就可能整个图案设计无效,那么怎么宣布只“部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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